法律的空子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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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鑽法律的空子,在結了婚之後又提出撤銷婚姻登記,如果是出於別種不良的目的,這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根據我國法律,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的空子撤銷婚姻登記的你條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法律的空子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二、案例參考

“終於卸下了包袱,感覺一身都輕鬆了!”走出法庭的區廣儒笑着説。區廣儒的妻子在婚後兩個月離家出走,消失已20多年(詳見本報5月29日報道)。3日,佛山市高明區上秀麗村村民、七旬老人區廣儒狀告高明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以下簡稱“高明民政”)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一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對此,高明民政稱將保留上訴權利。

佛山市高明區法院認定,1992年2月22日,區廣儒與其妻李冬英到當時的高明縣高明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時,李冬英並沒有提供身份證、户口本等户籍證明材料;而在兩人的《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提供證件情況”欄和李冬英“居民身份證編號”欄空白的情況下,登記機關通過了審查,給雙方發放了結婚證,此婚姻登記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高明法院認定高明民政的行政行為已喪失了其確認的事實基礎,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應予撤銷。庭審宣判後,區廣儒説,以後他會不會再婚現在還説不好,“但目前至少解決了一個大難題”。

主審法官樑小平接受採訪時認為,1992年區廣儒結婚登記之時,信息化水平和人們的法律觀念均比較落後,容易出現被人鑽空子、牟取不當利益的情況,但是,本案的發生固然有其歷史原因,區廣儒撤銷婚姻之路的漫長和艱辛卻也與我國現行法律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不完善有着密切關係。他解釋稱,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只有“脅迫”一種情形,直至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才明確當事人可以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有些人撤銷是出於利益訴求,有些人是為了某種不良的目的,一部法律的出台肯定會有其不足之處,正是通過時間和現實的考驗,其不足才會慢慢的被人們發現,然後,法律的漏洞才會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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