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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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沒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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