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一、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

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

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註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股東將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財產分配,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將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公司法》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

二、破產清算費用與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債權申報的規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可以向普通的債權人一樣來分配公司財產,清算組會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的債務按照順序來清償。債權人在申報時要提供債權證明、身份證明、擔保證明等,股東債權是在公司破產時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此情況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比較複雜,個人很難通過文章來詳細瞭解,可以諮詢律師來為我們詳細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