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債權人的順序在第幾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公司破產清算債權人的順序在第幾個

公司破產清算債權人的順序在第幾個?

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後階段。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的破產財產的範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企業破產清算,應該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債務。

(一)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範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勞動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税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第二款: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範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產生的債權。

由此產生的債權如果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兑人便會受到損失。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對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這必然造成票據支付的延誤,從而影響其流通性,這樣將給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因此將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司破產貸款怎麼辦

(一)如果您的貸款有擔保,將由擔保方承擔你的貸款,如果擔保方也無力承擔,將走法律程序,申請資產保全。

(二)如果你的貸款有抵押物抵押,將處置抵押物,如果不足以支付貸款,將走法律程序,申請資產保全。

(三)如果你的貸款是信用貸款,那麼將直接申請資產保全和資金凍結。銀行客户經理髮放的貸款收不回來,是要承擔責任,但這是行政責任,最高、最嚴厲處罰是立即開除,是不需要賠償貸款損失的。貸款的責任終身制,也是指行政責任的追究。其實銀行貸款也不是一客户經理能啟到決策作用,客户經理只是一名經辦員,負責調查、分析及報送材料。一筆貸款涉及人員會幾個的,如經辦人、主責任人、審批人、貸款管理人員等等。一般一筆貸款責任人分為主責任人(一般是行長)和責任人(客户經理),另外還涉及貸款審批人(也區分主責任人和責任人),所以一筆貸款不能回收,都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只要自己在崗位上沒有失職,最後認定的責任都是很輕的。

三、公司如何進行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