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賠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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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