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的順序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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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償的順序 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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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整計劃債權人如何進行表決,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一、對於重整計劃債權人如何進行表決首先,債權人會議按下列情況對債權進行分類,一般同一類的為一組: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債務人所欠税款;
4、普通債權。然後,各組分別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同一組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最後,如果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二、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破產財產在有限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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