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9.62K

一、破產清算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破產企業逃避債務的行政責任是指實施了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在行政上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是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使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或配合支持破產企業逃避債務,不履行法定義務。不遵守法律規定,不聽從清算組織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實施詐欺、隱瞞、作弊、侵權等行為,除追究經濟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如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

《破產法》的第47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期間企業的隱匿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應給予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罰金是否可以當做普通債權?

税收債權與民法上的債權不同,是依公法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破產企業不因其破產而減免其所欠税款的繳納責任,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全社會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時,國家徵税並非沒有“對價”,國家必須從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環境上為納税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這就是國家徵税的“對價”。因此,我國現行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均將破產企業所欠税款列為第二順序清償的債權。

罰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質的區別。罰金是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雖然也收歸國庫,但它不是國家的經常性收入。國家並不依靠罰金來行使國家職能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金支付“對價”。罰金的懲罰性和非公益性決定了不能將其與税收列為同一性質的債權。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最關鍵的步驟,當企業有拒絕移交企業賬冊、財務報表,銷燬財產證據材料,私下轉移財產等行為時,可能會受到破產清算行政處罰。直接責任人擅自離開住所的,還可能被處以拘留。企業清算完畢,將財產做出分配後,餘下資金就需要繳納行政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