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為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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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法規中,設置從輕處罰或不予處罰正是為了給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行政處罰也是如此,在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做出判定後,會考慮處罰輕重,那麼對行為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呢?此外還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呢?請聽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對行為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行為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考慮的是行為人的年齡以及主觀精神狀態還有主觀違法觀念,符合這幾點即可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另外大家需要注意一下有關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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