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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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1、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達到這一條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當等。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關於公司必須處於虧損或嚴重虧損狀態是否作為解散的條件之一現在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樣。各個國家對於這一點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2、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關於這一點,股東提供證據證明的難度較大,主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預計,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將來可能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情況,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已履行的情況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等。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也會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

3、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根據字面理解,該條件是指窮盡其他所有途徑都不能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將股東採取其他途徑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未機械的要求受害股東確實窮盡了其他所有途徑才判決解散。因此,關於這一點在司法裁判上仍無定論。

二、公司解散的流程: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註銷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

由此可見,解散公司的條件目前來看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三種,但是在解散公司的時候,肯定都會對公司的相關財務狀況進行審核的,比如公司的資產在投資的過程當中,如果不解散會侵犯的股東的基本權利,但是這種條件下解散公司股東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還有一些強制解散的原因,比如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關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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