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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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責任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1、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三)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五)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二、行政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規定了對於清算組的行政責任,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脱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後,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先順位。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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