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法應該解散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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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瞭解關於公司法應該解散的具體要求,以及滿足公司法解散問題有哪些情況。對於大多數人來説,可能對於此類問題了解不是很多,所以存在許多疑問,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整理有關內容,解答大家的疑問。

申請公司法應該解散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一、申請公司法應該解散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公司的司法解散(Dissolution of a company)又稱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可通過法院判決其解散;或者當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依據股東的申請,裁判解散公司。以上就是對於公司法應該解散等相關解釋。

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修訂本》第14章的規定,有權申請司法解散公司情況有以下三種:

(一)、由檢察長提起,如果能證實公司系通過欺詐手段獲准其章程的,或公司已持續逾越或濫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的

(二)、由股東提起,如果能證實董事們在公司事務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東不能打破該僵局,且該僵局的存在可能或已經使公司遭受損害等情況

(三)、由債權人提起,如果能證實債權人的債權請求已為判決所確認但其執行未能如願。

二、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還規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根據該條規定,公司應當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公司經營管理出現重大困難,並未包括公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後的清算程序上,並未作出特殊要求。

對於一起公司來説,利用其資源做出有損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同時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我國給公司法一定,是會根據情況的具體要求,給予公司法應該解散的處罰,來維護社會的發展,以及傳播積極的正能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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