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企業會選擇非破產清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啟動。

什麼情況下企業會選擇非破產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 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二) 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

清算是公司終止很重要的步驟,也是必要步驟。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東眾多,而且隨着公司經營步入正軌,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分離,公司董事、經理開始掌握公司控制權。

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具體的情形

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即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主要表現為四種情形:公司經營不善,且無法通過調整經營管理人員得以改善;股東利益對立嚴重,無法調和;公司資產正被濫用、浪費;大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

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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