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後又查出的破產財產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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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後又查出的破產財產的應當予以追回。破產終結後發現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行為,有關財產應予以追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後又查出的破產財產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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