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怎麼達到破產清算 - 需要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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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我國的經濟市場的運作中也可能出現虧損的狀況發生,對我國的這類企業的相關資產造成一定的威脅。如企業的資產已經達到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時,就可以啟動破產清算了。下面小編就企業怎麼達到破產清算,需要怎樣辦理。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企業怎麼達到破產清算,需要怎樣辦理

一、公司怎樣才能申請破產?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1、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二、公司破產清算如何進行?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託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 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税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企業怎麼達到破產清算,需要怎樣辦理。我國對企業的這類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説明。規定相應的債務企業如不能對自身的相關債務進行清償時,按照我國對破產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這類企業的破產清償程序。保護債券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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