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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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所在地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户口所在地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户口所在地遷移需要的材料有:需要憑身份證,户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説明情況,申請辦理落户手續,派出所審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落户遷入的準遷證。當事人憑準遷證和以上證件材料,回到當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説明情況,申請辦理户籍遷移手續。取得當事人户籍資料之後,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户手續。

二、户口遷移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照《户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進行户口的遷移,需要原户籍所在地以及現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共同開具出同意遷入以及遷出的證明。如登記機關有要求的,還需要提供現工作單位的準籤接收證明。需要準備齊全、準確、真實的材料到登記機關進行辦理,辦理的過程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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