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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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公司按時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法院或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上述對債權人會議的規定,實際上也表明了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如果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可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

二、 破產清算組成立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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