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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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各行各業存在的競爭非常之大,因此出現企業破產的情形也是屢見不鮮。因此企業破產債權申報也是深受人們關注的。那麼什麼是破產?什麼是破產債權?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有哪些規則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則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則有哪些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的一般規則有以下幾點: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的債權也屬於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後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

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破產,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報破產債權,獲得公平清償由於破產造成的財產請求。其實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有限的,只要在規定的期限裏申報破產債權,是可以獲得相對應的公平清償債務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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