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債務抵消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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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權包括哪些

破產清算債權債務抵消有哪些條件

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定而被排除於破產債權範圍之外的特殊債權。包括: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2、破產程序開始後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作為例外的破產程序開始後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後的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等。

4、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5、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於破產財產。

二、企業破產債權債務抵消的條件

破產抵消權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破產債權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受理後發生的債權,本身不屬於破產債權,更不允許抵消;

2、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債務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在受理後不允許抵消,債務人必須向破產企業支付。

除了上述條件外,為了防止雙方當事人出於故意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新企業破產法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對破產抵消權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債權人已知破產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消;二是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已知該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消。

上述兩種情形下發生的債權、債務如果是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甲公司與機械公司互負的債務不屬於上述《破產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因此可以相互抵消。

三、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一)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我們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着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二)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四、可以轉讓的債權包括哪些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説,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們認為,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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