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受償順序 - 是怎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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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企業在破產時,要對自己的本單位員工的工資、相關拖欠的税款、經營和生產所產生的債務進行相應的清償行為,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單位的破產受償應先保證相關債權人和優先債權人的合法受償順序進行相應的受償。

企業破產受償順序,是怎樣進行的

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如執行標的物上設置了抵押權,作為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人就對該執行標的物的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和法定的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至於幾種優先受償權的順序,則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一、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

二、 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於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採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後,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説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佔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企業破產受償順序,是怎樣進行的。這類企業應先對自己的職工進行相關的工資進行賠償,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應對我國相關的工商部門清欠的税款進行相應的清償。最後在對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債務進行清償處理,才能夠辦理相應的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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