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要求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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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五)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債權申報的要求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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