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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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樣的?

破產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樣的?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二、不予宣告破產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產或註銷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併、分立、變更、破產或註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佈公告或者發佈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綜合上面所説的,破產的時候對於債權債務的處理是首先要進行辦理的,而且對於債權申請的流程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只有符合資格的才能進行申請破產,所以,破產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合理、合法才不會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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