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破產清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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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併清算原則的適用範圍。

合併破產清算是怎樣的

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普遍適用”的觀點,認為當母子公司同時破產時,原則上均應適用適用合併清算,僅有兩種情況例外,其一是當債權人證明其信賴子公司的資信而進行交易時,此時適用合併清算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二集團內各公司確實獨立經營,不存在關聯交易。另一種是“例外適用”的觀點,認為僅在企業集團最追求集團利益的目的造成個別公司的行為扭曲時,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債權人誤認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的假象,為其誤導時,才例外適用合併清算。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和破產清算司法需要,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在我國企業集團化出現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大多企業集團經營行為不規範,財務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財、物的混同,企業集團關心的是其整體利益而不是個別成員企業的利益,企業集團出於逃税、逃債、規避監管等非法目的,運用關聯交易形式,將下屬公司的資產轉移、利益輸送其他關聯企業,嚴重損害下屬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普遍適用”合併清算原則能夠兼顧大多數案件的公平,同時能夠提高清算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二、適用合併清算原則的條件。

在進行破產企業的關聯企業清理時,將關聯企業合併清算,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具備破產的條件,也就是破產企業的關聯企業同時符合了《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條件;

第二是合併清算條件,目前破產企業與關聯公司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破產企業與其關聯公司只有投資關係,沒有任何交易;

第二種破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除了投資關係外,還進行了法律允許的交易,且主要資產和主要管理人員之間沒有混同;

第三種破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主要資產和主要管理人員混同,賬目混合根本無法分清雙方資產的歸屬。借鑑國外合併清算主要考慮帳户和資產的混合和債權人期待的通常做法,筆者認為對於前兩種情況應分別清算,

第三種情況因相互之間關係的錯綜複雜,無法分清雙方的資產歸屬,債權人交易通常信賴是整個企業集團的資信狀況,且事實上已不可能分別清算,應進行合併清算。

因此,在判斷是否合併清算時,必須要求關聯企業具備兩個條件:關聯公司本身具備進行破產清算的條件,並且因其與破產企業在資產和主要管理人員的混同,難以界定資產的歸屬。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時,人民法院才能裁定關聯企業與破產企業合併清算。

合併破產清算一般適用於關聯企業破產的程序中,當母子公司同時破產的時候,除了兩種特殊的情況下適用普通清算程序以外,一般就會適用合併清算的程序,這是合併破產清算程序適用的範圍。另外,適用合併清算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綜上,在企業破產的時候,可以根據上文提供的合併清算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及條件判斷是否可以使用合併清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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