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算破產清算 - 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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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概念

如何算破產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計價原則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並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並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採用,如歷史成本原則。

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建立新賬結轉期初餘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餘額轉入,作為期初餘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並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三、破產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如何算破產清算,流程是怎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負責企業的破產清算工作,然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債務償還,最後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終結工作,然後安排註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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