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上強戒人員怎麼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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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上強戒人員怎麼探視

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生活基本需求得到了滿足。再額外之餘,有些人則為了慾望的滿足,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毒品自古以來都是每一個執政的政府所打擊和杜絕的。那麼對於這些強行戒毒的人進行關押後,親朋好友若想探望,強戒人員怎麼探視。

強戒人員怎麼探視?《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探視暫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強戒人員”)探視工作,根據《禁毒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強戒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本人親自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強戒所”)批准後,可以探視:

(一)處於戒毒流程康復期或鞏固期階段;

(二)長期住地在本區範圍內的。

第三條 強戒人員探視,必須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直系親屬病危或死亡的,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書》或死亡證明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探視人與被探視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

(二)其他特殊情況探視的,必須提供具體書面説明材料。

第四條 強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視:

(一)處於戒毒流程急性脱毒階段的;

(二)有嚴重違規違紀或不配合治療等行為的;

(三)曾有在探視期間復吸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或逾期不歸經歷的;

(四)有性病等傳染性疾病尚未治癒的;

(五)有其他不適宜探視情形的。

第五條 對多次被強制隔離戒毒或有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經歷的強戒人員的探視,應從嚴控制。

第六條 強戒人員探視每次不得超過3天(不含路途時間),路費自理。

第七條 強戒人員探視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強戒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相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大中隊民警集體研究,填寫《強戒人員探視審批表》;

(三)強戒所管理科審核;

(四)強戒所審批。

第八條 強戒人員探視一經批准,由所管理科簽發《強戒人員探視證明》,大中隊通知其親屬或有關單位來人接回。

第九條 強戒人員親屬或有關單位在接回探祝人時,必須寫出擔保書,強戒人員本人必須寫出遵紀守法保證書。

第十條 強戒人員探視期間,應每天在強戒所規定的時間內,用登記的固定電話向強戒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強戒人員按期返所後,大中隊應查驗探視證明,進行搜身、尿檢,瞭解其在外活動情況。

第十二條 強戒人員探視期間有復吸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作為診斷評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探視人員逾期不歸的,強戒所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追回,並給予相應處理,逾期在外時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強戒人員怎麼探視。在這些規定的範圍內,除了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外。正常程序,首先需進行申請,然後根據對在押人員的表現綜合判定,來考慮是否可進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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