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可以是購買的債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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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申請

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可以是購買的債權人嗎?

按照《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向法院申請破產,是債務人作為民事權利的主體處分其全部財產以及集中清理其債務的一項權利。破產申請的提出,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於債務人來講,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是其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當債務人具備上述條件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

按照《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賦予債權人破產申請權,是由於債權人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實體權利的一種途徑。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沒有要求債權人必須在債務人完全具備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對於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不應過於苛刻,因為作為債權人只能知道現實的原因,即債務人對於已經到期的債務沒有清償;如果讓債權人來證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是否資不抵債,是否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對於債權人來講很難做到,對於債權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利於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便可以此作為破產申請原因,申請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根據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債務人進行和解的申請,和解申請僅以債務人為限。

三、法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按照《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法人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企業法人因企業章程的規定、成員大會的決議、企業法人合併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停止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開始企業法人的清算,處理未了結的企業法人事務的法律行為。企業法人解散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在進行清算時,應當對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應當制定清算方案。當發現企業法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組就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法人破產,移交人民法院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企業法人資不抵債,又不能繼續經營挽回損失,實際上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達破產界限。企業法人清算組的破產申請既是清算組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我們可以瞭解到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法律規定,企業已經解散但是資產債務不能清償債務的應該由具有清算責任的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如果是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一些具有巨大社會影響的破產的話應該由國務院的監管部門提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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