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債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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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債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嗎

購房人債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其實質反映的是購房買賣中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問題。對此,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債權進行了詳細規定,只有屬於破產債權的才能申請破產清算,反之則不能。

一、購房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並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

購房產生的債權是破產宣告前與債務人產生的債權,對於到期無法償還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也就是説,購房債權屬於破產債權,債權人可以申請。

二、破產債權的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破產債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

(一)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範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產生的債權。由此產生的債權如果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兑人便會受到損失。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對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這必然造成票據支付的延誤,從而影響其流通性,這樣將給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因此將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權益。

(二)或然債權

破產債權可以是或然債權,最典型的或然債權是擔保債權,《若干規定》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破產債權。我國法律僅承認已經得到債權額確認的或然債權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將或然債權變為現實債權後,才屬於破產財產。此外,涉及長期租約的,承租人破產導致長期租約提前終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內難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損失也屬於或然債權,但需要法院根據租賃物、租賃市場的狀況估算損失額。

(三)其他破產債權

債務人所欠的勞動者補償金、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職工集資款均為破產債權,而且均應優先受償。這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一般原則。應當注意的是,職工集資款雖然適用有關破產債權的規定,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則不予保護。另外,職工向企業的投資,屬股權性質的權利,不屬於破產債權。

此外,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以上是小編關於購房人債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嗎問題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時規定了哪些不屬於破產債權,如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等情形均不屬於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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