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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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範圍有: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