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主體是什麼 - 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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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之前,首先應當確定清算主體,再由清算主體選任清算人,因此明確清算主體是清算程序的前提。一般認為,投資主體或者公司組建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負清算之責是現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各國法律通常規定股東或者董事是清算主體,負有在公司終止後組織清算的責任。比如《德國民法典》第48條規定董事會負責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條規定,理事為清算人。

破產清算主體是什麼,如何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解散的企業法人所涉及民事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11條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公司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控股股東。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出現本法規定的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雖然這裏規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組,但不能理解為公司系清算主體。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內容中,包括對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故應當理解為我國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界定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公司股東。

這裏有必要強調的是,由於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投資的動機並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為合同聯結體,應當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憲章性質,故首先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清算主體,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情況確定股東為清算主體;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於其所有和經營分離的特殊性,可以確定由擔任董事的股東作為清算主體,畢竟那些分散的投資者並不關心也不參與公司管理。

破產清算,是每一個即將倒閉的公司都不能避免的環節,也是公司走向終點的必經之路。整理公司財務賬目,明確資金鍊問題,發放欠款和工資,都需要破產清算主體來實施。而如何確定主體,就需要依據對應法律常識的規定,不能隨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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