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有哪些?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的,類似於破產管理人在企業清算過程當中弄虛作假,幫助企業做假賬,甚至是轉移資產,那麼破產管理人甚至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