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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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的,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期履行債務,往往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那擔保人在借貸關係中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

擔保人的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擔保人的責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施行)第388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人的責任不僅限於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展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於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主要有:

(1)責任發生於擔保無效之時;

(2)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繫,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施行)將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分成以下幾種:

一、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並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清償債權的剩餘部分,與債務人是否還有清償能力有關。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餘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

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388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係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1)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並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2)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無效原因,各自無效的情況下,並未規定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佈無效的情況下,通常作為締約者的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方法,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也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某一份額,也就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限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

第二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佈無效的情況下,不排除擔保人仍然可能沒有過錯。沒有過錯的,擔保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存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比如,無權處分人將無權處分的標的物賣給債權人,擔保人作為無權處分人的子公司為無權處分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僅當擔保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債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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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

擔保人向債務人的追償,因為債務人是最終義務人,所以追償是無條件的。追償的範圍則以擔保人已經承擔的責任範圍為限。擔保人向反擔保人追償的前提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且擔保人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的責任也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也只在有過錯時才有責任。至於反擔保人的過錯情形,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反擔保或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擔保合同成立或為擔保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以上就是關於擔保人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嗎?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對於擔保責任的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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