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解散公司訴訟的適用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我國公司法》中有規定,股東是有權利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但是,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股東都能夠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必須要符合相關訴訟的適用範圍才可以。究竟股東解散公司訴訟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請看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內容瞭解。

股東解散公司訴訟的適用範圍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事由: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綜上可知,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必須要符合《公司法》中第183條的規定,同時還需要有上述四種情況之一的,法院才會受理該解散公司的訴訟。而在實踐中,解散公司之訴的管轄法院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