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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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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