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要賠償員工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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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要賠償員工工資嗎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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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要賠償員工工資嗎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年補償 1 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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