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的抵銷債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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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中的抵銷債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那麼互相抵消可能會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
(三)雙方債務必須都已到清償期
如果債務還沒有到清償期,債權人就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就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
(四)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二、企業破產後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一)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實,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有些債務即便能被抵消也是很好的,不然的話,破產的企業在已經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是可以不償還的,到時候清算組織會入駐企業組織破產這件事情,哪些能抵消哪些不能抵消,也不是企業説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