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適用債務抵銷的情形需切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破產中適用債務抵銷的情形需切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那麼互相抵消可能會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
(三)雙方債務必須都已到清償期
如果債務還沒有到清償期,債權人就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就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
(四)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二、企業破產後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一)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企業不得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就必須要先進行清償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才可以順利的進行,但對於在一些債務中只要對方也同樣與自己公司存在有債務,只要能低清的話,那麼就可以互相抵銷,但前提也要慎得執法人員的同意才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