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產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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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產糾紛案例

每天都會發生房產糾紛案例,這主要是每天房屋交易量特別大,出現糾紛的概率就大了,我們通過了解這些例子,可以在我們買房的時候提供一些幫助,從而減少糾紛發生,買到滿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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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名買房房產糾紛案例

下面是頂名買房房產糾紛案例

張芳於張瑩系姐妹關係,張瑩與李剛系夫妻關係。

2002年9月25日,張瑩與房產公司簽訂認購書,房屋總價款50萬元,首付10萬元,餘款40萬元的方式付清。2002年11月16日,張瑩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張瑩按期還貸款。分別在2005年1月25日、2005年7月30、2009年10月10日提前還貸款35萬元。

涉案房屋交付後,由張瑩與李剛共同使用。2003年1月1日,張瑩聯繫裝修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2006年,張瑩與李剛產生矛盾,李剛離開涉案房屋。

2009年8月7日,張芳起訴張瑩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的權屬應為張芳,要求張瑩配合其立即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户手續。審理中,法院追加李剛為共同被告,張瑩向法院表示李剛委託其出庭,並提交了委託書,委託書由張瑩書寫蓋有李剛名章。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1、張芳於2009年10月10日前,張芳以張瑩的名義還清欠銀行對購買涉案房屋發放的全部貸款(張瑩協助辦理償還貸款及解除房屋抵押手續);張芳還清銀行貸款後七日內,張瑩協助張芳將神啊房屋過户到張芳名下;張芳於2009年10月10日前,給付張瑩補償款三萬元;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五十元,由張芳負擔(已交納)。

二、法院查明

在上述調解書執行完畢後,2010年6月20日李剛向法院申請對上述調解書進行再審,法院再審認為沒有確鑿證據上述委託書是李剛確認授權的,也無法反映李剛的真實意思表示,調解程序違法。因此裁定重審。

審理中,張芳提供2002年9月20日與張瑩簽訂的協議書,內容為為給張芳之子買房,因為自己年齡限制無法購買,所以張芳出資以張瑩名義貸款買房,張芳是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張芳以張瑩的名義還貸款,裝修費由張芳出資,張瑩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協助張芳過户。同時提供了個人按揭貸款須知。張瑩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但是李剛不認可。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張瑩代張芳於中介簽訂的協議,將張芳具有使用權的1201號房屋差價換委託協議,的款21萬元用於交納涉案房屋首付。1201號房屋使用權人為張芳,有公有住宅租賃合同證明。房地產公司於2002年11月22日與30日出具的購房收據,分別為10萬元和40萬元。張芳的收入證明、還款計劃表等。張瑩對上述證據都予以認可,李剛只認可張芳對1201號房屋有使用權,張芳愛人有還款能力的證明和張芳的還款能力證明,對其他證據不予認可。並提交存摺複印件,將錢款打入張瑩賬户用於提前還款。張瑩與案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證明部分房款提前還貸。

另查,原告張芳於2004年6月貸款40萬元,在本市另行購買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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