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房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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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房違約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房違約怎麼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房方違約,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根據違約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因客觀原因解約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例如:自然災害、政府政策等),這種情況下賣方需提供不可抗力相關文件證明,隨後與買方及中介進行三方協商,簽訂解約協議。這種情況下,賣方一般只需退還買方定金,不必承擔其他違約金。

(二)、與買家進行協商

這種情況往往是由於主觀原因賣家不願繼續出售房屋,但和買方及中介進行了積極溝通,三方均沒有異議。三方簽署解約協議,約定解約細則即可。

(三)、買家存在違約情況

如果買方存在違約狀況,而賣方提出解約,並三方無異議的也可直接簽署《解約協議》,賣方可要求不退定金。

賣方單方面提出解約,需賠償買方違約金,支付違約金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合同中無具體規定,且賣方僅收取定金,尚未發生其他費用,則賠償雙倍定金。

(二)、如合同中有具體規定或給買方造成損失且買方可提供證據的根據合同規定及損失裁定。

二、賣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常見的理由

(一)、利用正當的法律手段,根據合同存在的漏洞,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作為標的物的房屋不具備交易條件;如公房、產權不明晰的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等;

(2)買房人不具備買房資格;如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民宅,最著名的畫家村房屋買賣糾紛就是這種情況;

(3)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

(4)共有人不知情或為獲得同意的;

(5)抵押房屋出賣,未通知抵押權人的

以上情況,如果買方在簽訂合同時未引起充分注意,而簽訂了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在進行判決時,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考慮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是否讓賣房人給予買房人房屋差價損失賠償。

(二)、賣房人以各種手段,造成買房人違約,以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如利用各種理由來拖延或拒收房款,以造成買房人延期付款,在主張其違約。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是到公證處辦理房款提存。3、賣房人直接將房屋高價賣給第三人或將房屋以抵債的形式轉給第三人並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造成房屋無法交付,合同無法履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會根據現在房屋實際評估價格與合同價款的差額,要求賣房人給與賠償。

綜上所述,二手房買賣合同經過賣方和買方簽字確認,就具備法律效力需要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賣房方反悔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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