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買賣不破租賃抗辯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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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買賣不破租賃抗辯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行使買賣不破租賃抗辯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三、法院主動適用抗辯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作出了一些限制規定,如: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2、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3、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5、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

如果要詳細的分析買賣不破租賃的抗辯權的話,那麼我們需要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詳細案例,才能給出相對準確的答案,畢竟抗辯權的種類是很多的,類似於不安抗辯權或者説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關於抗辯權的法律解釋還是結合案情更好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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