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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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城建税的全稱是城市維護建設税,其徵收對象是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城建税與其他税一樣也是有相應的減免情形的。那麼城建税的減免規定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城建税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城建税以“三税”的實繳税額為計税依據徵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税,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税: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流轉税,免徵城建税;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佈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税、消費税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税。

以上就是對城建税減免規定的介紹,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對城建税減免的情況比較少,總共也只有三種情況。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不能解決,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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