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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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加入的認定

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債務加入的特點為:符合合同在普遍情況下的效力生效標準、原來的債務內容允許新的債務參加進來、新加入進來的要與原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認定標準低。

(1)債務加入要與普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達標的標準相符合。一家公司加入債務是此公司與原、被告雙方共同約定的結果,構成債權加入的條件是首先公司行為能力、意識方面、不違法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與標準相符合。

(2)原來的債務內容中允許有新的債務加入進來。若原來的債務和原來的當事人聯繫比較緊密,或者有需原債務人親自獨立履行債權義務的特別約定的,那麼便不適用於債務加入。

(3)債務內容需要保持一致性。

(4)原債務人與第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5)定性標準較低。從保護債權的角度看,若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認定為債務轉移而非債務轉讓相當於增加了責任人及責任財產,有利於債權人利益。

2.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之間的區別

兩者表示的意思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債務關係整體或者一部分進行處理,債務加入是債務人與加入人一起承擔這個債務;

兩者構成的要件不同,債務轉移若變更債務人,則對債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所以須債權人明示准許,而債務加入的債務人的增加有益於債權,如無特殊情形,無須經債權人同意即可生效;

兩者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全部轉移是指原債務人對債務完全免責,債務部分轉移是指原債務人與受讓人承擔按份責任,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與加入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兩者原擔保的存續不相同,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擔保債務人只需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的擔保責任即可,倘債務全部轉移,擔保債務人自然無須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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