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產權公房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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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產權公房到期後怎麼辦?

20年產權公房到期後怎麼辦?

20年產權公房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續期要提前一年申請,而能否續期要獲批准。在一定條件之外,續期基本可以達成。達成之後,要依規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屋產權的相關規定

房屋產權是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房屋的使用權年限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購房者在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對於房屋的產權情況是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類型而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規定的,但房產權是永久屬於個人的,所以後期如果國家不允許續期,並再次進行土地開發的,還需要按照拆遷的標準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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