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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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賠償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賠償

因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從立法上看,我國已經確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並行而非相悖的制度。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都只支持部分損失,很少有全部損失都支持的。

如何確定房屋的差價損失呢?一般在法院都是首先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申請鑑定按照鑑定價格判決。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就是退房,可是退房不是想退就能退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此時要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不就是符合雙方約定的條件。

二、房屋過户後買賣合同被解除可以嗎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過户的房產是否可要求解除合同:

1、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任。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因此,若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又以產權未過户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的安全,不應予以支持。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4、合同的解除應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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