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起訴狀怎麼寫?
解除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起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原審第三人: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説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於被上訴人的過錯,屬於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起訴狀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格式,寫明具體事由、主張和情節理由等,列示清楚必要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並且寫明主張等具體要素和必要的請求聲明等,才是具有明確和合理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