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可以轉讓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小產權房落户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由於“小產權房”不是依照國家規定建造的,購買此類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税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可以轉讓嗎?

小產權房或集資房不受法律保護,簽定的合同無效,賣房方可隨時收回房子,買房方可以退房。單位集資房只能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小產權”、“鄉產權”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户手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工業、商業、教育建設,但是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所以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購買的小產權房無法上市流通,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1、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確指出:農村住宅用地職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3、2008年7月8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規定: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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