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回遷房屬於保障房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根據規定回遷房屬於保障房嗎?

眾所周知,根據社會的發展,許多居民住宅地需要為特殊的工程建設讓地,對於合法拆遷的房屋,國家是給予拆遷賠償的。回遷房就屬於拆遷賠償的房屋,但是其性質與一般房屋相比有所差別。那麼根據規定回遷房屬於保障房嗎?下文中就給出瞭解釋説明。

根據規定回遷房屬於保障房嗎?

拆遷的是商品房,回遷房自然是應當商品房。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回遷房的性質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具體為:

1、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

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户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二)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根據規定回遷房屬於保障房嗎該問題來説需要結合實際的房屋狀況進行解答。一般情況下來説,當拆遷的房屋為商品房時回遷的房屋就屬於商品房,具有保障性。具體的情況與當地的拆遷政策制度相關。視具體的政策進行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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