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損失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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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損失由誰支付?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損失由誰支付?

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仍可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條件,即所要求的損失存在,與違約方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

二、賠償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合同法並不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損失。

(2)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所支付的不合理開支。至於什麼是“合理開支”,則應根據交易習慣等標準綜合評判。

(3)損害賠償的主旨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在這些利潤的計算中應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獲取這些利潤所必須支付的費用。所以可得利益是淨利,而不是毛利加上為獲取這些毛利所應支付的費用。

(4)損害賠償要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比如因投資中斷使工程停工,減少材料費、勞務費等開支。這些由於違約而節省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5)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可以適當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6)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為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簽訂時,應當對相關的違約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於解除合同的相關情況認定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違約責任來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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