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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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呢?

‘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呢?

1.定義不同

1.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2.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會被認定為預付款。

2.性質不同

1.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

2.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的擔保性質。

3.數額限制不同

1.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根據擔保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定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訂金的數額同樣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但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限制。

4.兩者法律後果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只需要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如果因給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給收受方造成了損失,收受方可依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要求賠償)。合同成立後,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二:買房交定金有哪些注意事項?

1.交定金不能用口頭協議

在買房交易的時候,交定金時只是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的保護。因此,消費者應當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很多時候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會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但是沒有想到在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2.定金不具有強制性

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具有指導性的,消費者是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3.注意定金條款的陷阱

一般情況下,雙方雖然是訂立了定金條款,但是隻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會生效,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謹防有的不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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