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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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就是一定的定,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而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
而對“訂金”,也就是言字旁一個丁字的訂,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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