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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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受讓人必須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賃物讓與前所訂立的租賃合同,與承租人產生法定繼承性的租賃關係。一般而言,受讓人在受讓租賃物時即享受以下權利:

①租金請求權。此租金請求權以受讓人受讓時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承租人並未交付剩餘租期租金為前提。

②返還租賃物的請求。租賃關係結束後,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1、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即負擔以下義務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於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若租賃物出現損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時,受讓人便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租賃房出租人在進行出租時,應保證這類出租的房屋正常使用權和正常的維護,保證這類房屋不受到損害。相關的出租人能夠正常的使用這類房屋,出租人在進行使用時,也應保護這類房屋的使用功能不受到破壞,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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