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怎麼保住房子?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的房子如果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被執行人怎麼保住房子?

1、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房屋;

2、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將名下其他房屋轉讓

3、為被執行人安排了其他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得強制執行可以保住住房,但是如果符合三種情況(任一均可),這三種情況有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有轉移財產權行為的、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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